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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