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6日、12月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6日│95年12月4日│├─────────┼────────┼────────┤│偵察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4號│字第1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2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2237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8月6日│96年7月1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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