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即被告 郭銘洋 」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郭銘洋」係誤載,應予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