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95號抗告人即原告 謝明忠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法官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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