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9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甲○○○等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履行協議,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主張應獲分配者,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合計共97,726元、壽險300萬元,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54,91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玲君附表:
編號種類財產價值(新臺幣/元)1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317,0992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414,0563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1,890,2884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7,235,745說明:1.上開編號1至4之財產價值,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2.上開財產合計:新臺幣11,857,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