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詩寓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0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157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詩寓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MUSE」夜店內,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真實身分不詳之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後非法持有。嗣員警於112年9月12日在屏東縣○○鄉○○路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1月2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5日屏檢 錦盈 113偵602字第1139004171號函上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嗣被告於113年9月2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5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雖因被告死亡而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之物(見偵卷第8頁),且經檢驗含有如附表編號3、4「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並已載明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內,又據檢察官聲請本院沒收銷燬(見起訴書第1至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容器等物,與扣案毒品有不可或難以析離之關係,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物品未載明於起訴書中,且依卷內證據難認與本案相關,或有另行構成犯罪,自不能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310條之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林鈺豐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君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目錄表卷頁1K他命(標示毛重:2.07公克)1包【鑑定報告】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3、47頁)【報告編號】3922D029【鑑定結果】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8789公克,驗後餘重1.87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2年9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7至18頁)2K他命(標示毛重:0.56公克)1包【鑑定報告】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4、48頁)【報告編號】3922D030【鑑定結果】白色結晶,驗前淨重0.3965公克,驗後餘重0.389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大麻煙草(標示毛重:2.04公克)1包【鑑定報告】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5、49頁)【報告編號】3922D031【鑑定結果】菸草,驗前淨重0.7768公克,驗後餘重0.7256公克,檢出主要成分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素(cannabidiol、cannabigerol、cannabinol)等成分。4大麻煙油1瓶【鑑定報告】112年10月11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46、50頁)【報告編號】3922D032【鑑定結果】菸油,含瓶重量38.40公克,檢出主要成分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素(cannabidiol、cannabicitran、cannabinol)等成分。5Iphone手機1臺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6Iphone手機1臺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7K他命殘渣袋1包未檢驗,依現存卷內資料難認為第三級毒品。8Iphone手機1臺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號9閥門遙控器2個10假車牌2面11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臺卷別對照表簡稱卷宗名稱偵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55號卷本院卷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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