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原告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被告 陳俊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宇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其餘被告 林可承潘裕薏張育誠李展淵張柏葳 等人(下稱被告林可承等5人),固前經原告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被告林可承等5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與原告成立和解,並經原告撤回對其等起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等件在卷足參,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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