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被繼承人債務,其應繼分不足以抵償債務,不得受分配遺產,應由其取得遺產,新臺幣(下同)3,003,65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3,6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