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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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鍾昌學 原告與被告 黃文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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