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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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告 彭淑美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3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