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三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彩嫻 即永陽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