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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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忠偉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