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徐金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已據提出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101年6月15日第二屆第二次董監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至於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對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亦予核定在案,此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1年7月18日南市文事字第1010563393號函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雖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惟本件聲請人變更其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既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予以核定,揆之前揭法文意旨,主管機關既已事先表示意見,故本件已無再針對同一事項,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參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紀念八田與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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