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台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八十四年訴字第一四二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七號、最高法院八十六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上訴駁回而全案確定,其間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負擔,該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皆係由相對人所支出,亦應由相對人自己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家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書記官謝育錚~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 伍佰 伍拾肆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伍佰陸拾元│僅耗用伍佰肆拾玖元,餘已退郵│├───────┼────────────┼──────────────┤│合計│貳萬零壹佰零參元│貳萬零壹佰零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