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7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1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1,311,11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相對人乙○○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汪維屏┌────────────────────────────────┐│附表:95年度拍字第3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8│建│7796.00│10000分之1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樓│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76│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鋼筋混凝│78│78│平│鋼筋│13│2.│平│全│││73│郡平路188號7│平區金華│土造│.5│.5│方│混凝│.2│06│方│││││樓之34│路88地號││4│4│公│土造│3││公││││││││││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