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487號
聲請人己○○
樓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被繼承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丙○○係於民國90年5月
15日死亡,惟聲明人即拋棄繼承人全體到庭陳稱「被繼承人過世隔天我們就知道被繼承人過世」等語(詳參94年
11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惟聲明人乃遲至94年11月1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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