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佳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