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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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五十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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