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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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甲○○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四樓
居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乙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