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甲○○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四樓
居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乙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