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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