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債務人百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宗 文人債務人 王榮貴 債務人 連瑾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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