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2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元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1年6月12日所為駁回追加被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4月10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領取寄存送達文書記錄簿附卷可稽。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