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裁判案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順德被告高偉彬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瑞陽律師被告 周全榮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