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靜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