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7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乙○○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