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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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8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勇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嘉義分行│98年2月28日│11,680元│0000000││││司 鄧健成 ││││││├──┼─────────┼─────────┼───────────┼────────┼────────┼──┤│002│昶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8年2月20日│5,166元│cyz0000000││││司│義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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