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潘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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