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蔡素芬 上抗告人因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