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春成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 陸陸伍伍 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伍伍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陸陸伍伍公克)」,顯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伍伍公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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