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馮秀文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國誠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