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8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