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3、4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符合減刑規定,但仍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減刑後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並請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⑴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所示之宣告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3號裁定就本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就附表編號
2所示減刑後之罪與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自無實益且於法未合;⑵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即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86年8月11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該院86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非本院,且該案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而應獨立減刑,本院亦無從就上開各罪一併定應執行之刑,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上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