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51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內容記載民法第1138條各款所載之所有順位繼承人,並記載其存歿(無論是否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且應由聲明人蓋用印鑑章,以示負責其真實性及正確性;二、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與其各自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影本及回證正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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