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債務人 蕭瑛棋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複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如鵑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復查債務人之配偶 黃正籐 98年度並無所得,名下雖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及同段14
1建號之不動產,係婚後(民國78年間)買賣取得,其上有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權,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862,928元,不動產預估拍定價格約2,227,000元,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等件可資佐證,且經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土地增值稅試算公式估算上開地號之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應納稅額為347,035元,亦有土地增值稅試算表乙份附卷足參,足認倘以前揭預估拍定價格處分房地,於扣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與地價稅後,能否清償抵押權人,已非無疑,縱可完全清償抵押權人,亦所剩無幾【2,227,000元(拍定價格)-347,035元(土地增值稅)-1,862,928元(抵押債權)=17,037元】,如進行實質清算,須選任清算管理人代債務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徒增加清算財團費用(管理人報酬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債權人並無法獲得任何分配,顯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99年8月23日以南院龍98司執消債清莊字第50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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