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31號原告 籃慶裕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黎氏金鳳LE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 藍慶裕 」之記載,應更正為「籃慶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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