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吳慶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育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0年2月28日│27,540元│0000000│││││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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