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 陳琬妮 即 陳彥佑 之繼.法定代理人 劉佩郡 代理人 江美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4-NX000000-0│1│638│││行股份有限公司││││├──┼────────┼───────┼──┼──┤│00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5-NX000000-0│1│704│││行股份有限公司││││├──┼────────┼───────┼──┼──┤│003│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6-NX000000-0│1│673│││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