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8號聲請人 王雅齡 訴訟代理人 謝奕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100年2月28日│44,342元│0000000││││ 司江連宏 │行│││││├──┼─────────┼─────────┼───────┼─────────┼────────┼──┤│002│中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100年2月28日│19,924元│0000000││││司江連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