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債權人 張文聰 債務人 張峻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並按週年利率5%計付利息,立有本票二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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