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39號原告 周莉鈴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峻 被告 黃明峯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傷害案之有關書類資料到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冢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