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1號抗告人 黃健治
新竹市郵政第19-4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
6月9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抗告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23日寄存送達再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