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訴人 謝錦榮 即原告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歐晉德 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管理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訴字第143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