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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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訴人 謝錦榮 即原告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歐晉德 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管理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
6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1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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