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0月9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設於臺中市○○區○○路2段750號之「北基加油站」加油後,於同日上午8時許,自加油站駛離欲進入東大路外側車道之際,本應注意汽車由路旁起駛進入道路前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平整無缺陷,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自東往西橫越東大路2段機車道,適有告訴人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東大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自後駛來,閃避不及,其機車車頭撞擊甲○○之汽車之右後保險桿,乙○○人車倒地,受有左側外踝閉鎖性骨折、左大腿、小腿及踝部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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