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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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先後數次對警員 曾光裕 為侮辱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無端以污穢言詞辱罵,嚴重蔑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且因一時酒後失態方始觸犯本件犯行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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