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9號原告 張祐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