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 賴泓達
陳富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
林士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添寶 即新竹縣私立 德欣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元【13,796㎡×190元+378,691元+300,000元+3,000,000元+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