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重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
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合約書條款第31條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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