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92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瑞鳳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