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7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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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被 告 翁丁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